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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布《关于促进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工作方案》
活性炭吸附工艺是常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工艺,规范企业活性炭使用,对有效削减VOCs排放,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促进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
《方案》在2024年发布的《有机废气治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技术规范》(TZSESS 010-2024)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企业活性炭装置的使用,逐步形成“源头可靠、设计规范、更换及时、监管到位”的管理体系。
《方案》亮点措施:
(一)严控活性炭质量。原则上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²/g(BET法)。企业采购活性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该批次活性炭的性能检测报告,与采购发票(需备注相应批次)一并保存。
(二)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涉有机废气排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对共性产业园中大风量低浓度VOCs废气以及园区外企业VOCs废气,鼓励其优先使用活性炭吸附+异位再生工艺。
(三)加强活性炭使用管理。企业应合理选择预处理工艺,规范活性炭吸附箱体设计、装填量及更换频次;确保吸附处理装置较生产工艺设备“先启后停”;做好废气台账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妥善处理饱和活性炭等危险废物。
(四)加强有机废气排放监控。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活性炭更换周期不应超过1000小时(按6个月算);无脱附功能或脱附功能不正常运行的,活性炭更换周期不应超过500小时(按3个月算)。
(五)加强执法力度。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涉活性炭吸附工艺的排污单位的监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六)积极推动活性炭“绿岛”建设。积极推动我市活性炭“绿岛”建设,逐步建立“活性炭采购—使用—再生—处置”的管理模式,促进活性炭源头管理、规范使用和再生处置全流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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