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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税法新增一条,主要内容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达300多种。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仅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改征环境保护税。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上一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