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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利用和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武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再生水的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等经处理达到国家或本市相关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可以再利用的水。

再生水利用,是指对再生水进行有计划、系统性地收集、处理、输配和利用,减少新鲜水取用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活动。

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用于再生水生产、储存、输配、计量、监控等的构筑物、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污水和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管网、泵站、计量设施、维修站点、供水和服务设施、经营服务网点和其他相关调度、调蓄工程设施等。

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再生水处理及输配设施。

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再生水的经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再生水利用遵循节水优先、分质供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科学管控、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建、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执法、园林林业、发改、税务、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水利用与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职责,确保再生水利用政策的执行,负责推动本辖区再生水利用工作,逐步提高本辖区再生水利用率。

第六条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建、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再生水利用相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河湖水系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青山区、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市再生水利用示范片区,在规划、用地、资金、审批等方面应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并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相协调。新建区域(含开发区、集中式工业园区)、城市更新片区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总体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网,有序开展建设。新建区域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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